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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友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浩恂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友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友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芳,女。
  被告:上海浩恂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肖勤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友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浩恂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较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丁韦林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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