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友谊旅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纯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爱国,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荣,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荣,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友谊旅游有限公司与凌荣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友谊旅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友谊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薛佳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