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友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天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亨,男。
被告:上海永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嵩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涛,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友邦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春物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友邦典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友邦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永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29元,减半收取计9,3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鲍陶然
书记员:征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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