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友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天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雯靓,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上海友邦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雯靓典当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64,000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上海金字塔自然疗法俱乐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友邦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雯靓银行存款1,464,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鲍陶然
书记员:李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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