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友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松,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郑晓乐。
原告上海友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友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友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正平
书记员:董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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