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双全南立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静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原告上海双全南立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双全南立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双全南立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双全南立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樊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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