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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双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双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华,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维菊。
  原告上海双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双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双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通信费人民币102816元(以下币种同)(自2015年6月3日至2017年12月31日);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2816元为基数,以4.35%为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1日,原告与深圳市依迪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迪斯公司”)签订《互联网增值业务接入合作运营协议》,约定由原告对依迪斯公司经营的上海沪松公路XXX号第一商务公寓进行通信网络投资、建设并提供运营服务;合同期限4年,自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合同第二条第1款第b项约定了公寓内宽带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合同第二条第1款第c项约定进驻公寓家庭/客户的宽带使用费由依迪斯公司代收,依迪斯公司于每个月月底与原告清算本月的宽带使用费,不得拖延;合同第十一条第3项约定,双方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经查,2015年7月23日,依迪斯公司变更为被告现名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对公寓通信网络进行了投资建设,并按约定履行了通信服务。但自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收取了公寓内家庭/客户的宽带使用费,却并未按约定向原告结算、付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虽同意支付,但始终未支付。2018年3月9日,被告确认自2015年6月至2017年年底拖欠原告网络使用费共计102816元,但此后仍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深圳市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一、2015年4月21日,原告(乙方)与深圳市依迪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互联网增值业务接入合作运营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合作项目名称为第一商务公寓,项目地址为上海沪松公路XXX号,合作内容为乙方承担第一商务公寓网络基础建设服务,合同期限4年,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协议第二条第一款a项约定,乙方承担公寓的网络工程建设投资、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及所有室内布线材料和电视转接设备的投入。b项约定,乙方保证进驻公寓家庭的每户宽带带宽不低于4M,电视能收看到中央台、各省份卫视30个。在接到甲方通知,开通某户房间网络,在网络正常使用时,开始计费,若无网络使用,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乙方。乙方收取宽带及电视服务费标准为第一年:进驻公寓家庭宽带服务费60元/户/月,第二年:进驻公寓家庭宽带服务费60元/户/月,第三年:进驻公寓家庭宽带服务费50元/户/月,第四年:进驻公寓家庭宽带服务费50元/户/月。c项约定,双方结算方式为进驻公寓家庭宽带服务费由甲方代收,甲方于每个月月底与乙方清算本月的宽带服务费。协议另就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产权归属、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协议变更与解除、保密条款、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协议的效力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二、2015年7月23日,深圳市依迪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深圳市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经工商核准登记备案。
  三、2018年3月9日,案外人段某某出具“瑞淞公寓ISP结算情况说明”,确认自2015年6月至2017年年底,网络使用费共计102816元,该费用截至2018年3月9日尚未支付。
  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作出(2017)沪01民终4228号《民事判决书》,系对麦家公司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636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而做的终审判决。该院经审理查明,“豪元公司(即该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提供2016年2月19日与麦家公司工作人员段某某的录音记录……对此麦家公司认为,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没有人让麦家公司停止使用。”上述一、二审《民事判决书》均已生效。
  在上述事实认定过程中,麦家公司针对段某某系其职工未提抗辩主张,且针对豪元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实体抗辩。
  五、原告迄今未收到被告应当支付的服务费。
  审理中,原告请求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审理中,因原告未就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提起任何主张,本院遂释明未提起主张的法律后果,原告表示将根据后续实际情况再行主张,本案中不再主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互联网增值业务接入合作运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履行。根据协议,原告自2015年6月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按约提供了网络服务,被告却未能按约支付服务费。根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可以确认案外人段某某系被告公司员工,因被告未到庭抗辩,故案外人段某某出具的书面结算说明可以证明被告欠付原告服务费102816元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调整逾期利息起算点为2018年1月1日,系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对本案协议将视情况另行主张权利,系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双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102816元;
  二、被告深圳市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双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6元(原告预付),由被告深圳市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琦

书记员:郝晓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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