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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双张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顾某均、赵美英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双张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毕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某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美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汇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双张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双张合作社)与被申请人顾某均、赵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双张合作社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和承包关系,借款关系和承包关系存在独立性。在承包结束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还发生两笔借款,说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四、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双张合作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顾某均、赵美英答辩称,双方的真实关系是承包经营关系,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再审申请人已经在奉贤区法院提起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之诉,本案应予驳回。
  本院另查明,再审申请人双张合作社已于2019年6月4日以承包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被申请人顾某均,案号为(2019)沪1020民初13857号,该案已开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对系争当事人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通过结算承包期间的盈亏解决双方纠纷,现再审申请人已以承包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双张合作社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上海双张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综上,上海双张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双张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王晓娟

书记员:史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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