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双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宏渊,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上海杉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宏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双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宏渊、上海杉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周宏渊、上海杉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66,941.2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宏渊、上海杉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6,941.25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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