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双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星星,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唯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郭奕。
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上海双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唯幻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200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支付合同项下款项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唯幻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存款41,2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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