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双菱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舜亮,男。
被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张静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优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勤。
被告:上海立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傅国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辛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双菱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立京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双菱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双菱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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