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发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家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珍,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献群,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鸿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徐秀月。
被告:徐秀月,女,汉族,1962年2月3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发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名县鸿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秀月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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