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叙品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守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安少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涛,女。
原告上海叙品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叙品照明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1.13元,由原告上海叙品照明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钟瑞敏
书记员:顾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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