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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古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真味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古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雅玲,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真味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坤,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鑫,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古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真味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可诉至守约方所在地法院裁决,故双方已在涉案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产生诉讼纠纷时由原告方所在地管辖,而根据在涉案两份合同以及双方以往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中均已明确原告单位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花桥镇横塘陆38号之一,故该地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涉及法人民事诉讼的,以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地,法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管辖。因此,法人住所地适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优先于注册地原则,而原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对解决争议的方式约定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可诉至守约方所在地法院裁决”,现原告为守约方被告也无异议,但原告提供的本案两份购销合同,单位地址均明确为上海市青浦区花桥镇横塘陆38号之一,虽其注册地为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XXX弄XXX号XXX幢-1239,但原告披露的上海市青浦区花桥镇横塘陆38号之一,可视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应以原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确定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被告的上述异议理由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真味珍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良

书记员:焦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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