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山,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2,304.8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8,970.20元;2.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物业服务企业,受上海南郊中华园业主大会委托,向包括被告在内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时交纳物业费,逾期交纳的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在内的诉讼费用。原告全面履行了物业服务,被告却自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未支付物业费。期间,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故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董某某辩称,物业费一直按时交纳,进监狱后才开始不交;欠费房屋是其购买,还没有办理产权证;房屋已被法院查封进入拍卖程序;违约金过高,违约金、律师费希望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被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航鹤路XXX弄XXX支弄南郊中华园三期X号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262.91平方米。上海市南郊中华园业主大会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为:2.6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按季度缴纳,业主应在本季度第二个月1日-15日履行缴纳义务等,合同期限二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自2017年1月起至2018年6月止,被告未支付原告物业费12,304元。
另查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对董某某判处无期徒刑的刑事判决。
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支付相应的对价。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60元的标准支付欠费,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的诉求,考虑到被告未按约支付物业费系其被羁押的缘故,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起至2018年6月止的物业服务费12,304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计203元(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9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利伟
书记员: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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