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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古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丽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古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维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北维,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志贤,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丽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周亚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古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丽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古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古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古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杰云

书记员:陆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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