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古猿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岳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光,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古猿人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古猿人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戚慧英
书记员:黄 贇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