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严可明。
委托代理人孙安,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康。
委托代理人郭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所。
委托代理人孙仕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所。
被告上海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委托代理人张頔。
委托代理人马珂君。
第三人上海浦东新区康桥镇集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贵国。
委托代理人孙金奎。
第三人上海中汇投资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贺英勃。
委托代理人赵辰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361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上海万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上海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解除对二被告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万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上海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5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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