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可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付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垚,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陶钧。
原告上海可欣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富某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可欣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可欣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春海
书记员:唐晓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