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可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龙,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兴隆,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昌洋行(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巴圣路XXX号XXX号楼第一层西部位。
法定代表人:UrsPaulZimme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春晖,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可迪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昌洋行(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可迪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可迪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为150元,由原告上海可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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