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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可迪食品有限公司与大昌洋行(上海)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可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龙,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兴隆,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昌洋行(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巴圣路XXX号XXX号楼第一层西部位。
  法定代表人:UrsPaulZimme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春晖,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可迪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昌洋行(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可迪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可迪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为150元,由原告上海可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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