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甄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申请人:安徽手拉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甄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手拉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甄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手拉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甄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手拉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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