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台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程先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嘉彦,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匡峻威,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原告上海台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匡峻威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1,86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9,617.36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的利息6,626.30元。以181,86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的利息2,991.06元,合计9,617.36元),并支付以381,8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底,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防水材料,合计价款为381,865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按约交付了全部货物。2018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对账,双方确认截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1,865元。经协商,原告与被告于对账当日又签订《还款协议书》,明确被告还款方式,但之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并作如上诉请。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属实,希望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匡峻威应向原告上海台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01,673元,具体付款时间如下:于2019年2月4日之前付款120,000元,于2019年4月10日之前付款120,000元,余款161,673元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付清;
二、若被告匡峻威未依约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台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清偿债务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1,831元,由原告上海台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7日在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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