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沪一财务咨询事务所、徐光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素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继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沪一财务咨询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徐光辉。
  被申请人:徐光辉,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徐琪妹,女,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徐晨寅,女,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潘克梅,女,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沪一财务咨询事务所、徐光辉、徐琪妹、徐晨寅、潘克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沪一财务咨询事务所、徐光辉、徐琪妹、徐晨寅、潘克梅的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沪一财务咨询事务所、徐光辉、徐琪妹、徐晨寅、潘克梅的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