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台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雄,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陈彬,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凯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上海台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台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52.29元,由原告上海台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海平
书记员:顾臻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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