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史密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耀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为,上海世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轼,上海世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岑虞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史密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史密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上海史密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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