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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史密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岑虞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史密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耀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为,上海世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轼,上海世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岑虞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史密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史密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上海史密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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