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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叶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典通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叶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叶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艳红,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琳,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典通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长忠,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叶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典通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8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叶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未能签订合同的原因在于典通公司要求对租金数额进行变更,叶明公司不同意。因此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在于典通公司,叶明公司无需返还定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定金合同成立后,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就签订租赁合同事宜进行磋商。因磋商不成,双方未能签订租赁合同。因此,原判认为合同未能签订之责不归咎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因而判令叶明公司将定金退还典通公司并无不当。上海叶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叶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胡宗英

书记员:王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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