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连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亚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
  原告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辉,被告上海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7年、2018年度欠付的租金905,825元,并按照每月43,758元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的租金;3.判令被告按照每月43,758元的标准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退还租赁物之日止的土地使用费;4.判令被告立即将租赁的375亩土地、26亩连栋大棚、146亩8米大棚退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经营管理的位于松江区叶榭镇四村村的375亩土地、设施大棚(连栋大棚26亩、8米大棚146亩),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同时双方还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土地租金为850元/亩,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土地租金为900元/亩、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土地租金为950元/亩,租赁期间连栋大棚年租金为1,600元/亩,8米大棚年租金为1,000元/亩,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于每年1月7日前、7月7日前各支付一次,被告逾期支付租金6个月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之后,原告依约将租赁物交付被告使用至今。2017年叶榭镇人民政府为规范集体资产的经营,将上述租赁物交由原告股东叶榭资产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然被告对于2017年土地租金328,125元、连栋大棚租金41,600元、8米大棚租金146,000元、2018年土地租金337,500元、连栋大棚租金41,600元、8米大棚租金146,000元,合计1,040,825元,仅于2018年支付了135,000元,尚有905,825元租金仍未支付。2019年原告及原告股东叶榭资产公司多次致函被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然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分文,遂涉诉。
  被告上海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计算标准认可,但被告并非恶意拖欠租金和相关费用,而是被超商的供应商拖欠了大量货款;被告希望继续和原告合作承租土地,继续履行合同,也同意支付租金,希望和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被告上海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租赁甲方(原告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位于松江区叶榭镇四村村的375亩土地、设施大棚(连栋大棚26亩、8米大棚146亩),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租赁费用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土地租金为850元/亩,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土地租金为900元/亩、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土地租金为950元/亩,连栋大棚年租金为1,600元/亩,8米大棚年租金为1,000元/亩,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乙方以支票或现金方式付清半年租赁费用的50%,同年7月7日前支付半年租赁费用的另外50%,以后每年分两次、每年1月7日前与7月7日前向甲方支付土地租赁费用,乙方超出六个月不支付租赁费用,甲方可以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该合同另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土地交付被告使用。因被告拖欠原告主张的租金未付,原告催讨无果,遂涉诉。
  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上海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欠款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每年1月7日、7月7日前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超出6个月不支付租金,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被告应交2017年、2018年租金合计1,040,825元,仅支付了135,000元,欠交租金达905,825元,且显然已经超出约定时限,因此本院对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合同自本案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19年3月13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租赁物返还给原告。被告仍需足额支付原告自2017年起至合同实际解除之日止所欠的租金,以及合同解除后直至实际退还租赁物期间使用费。被告对该金额也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13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四村村的375亩土地、设施大棚(连栋大棚26亩、8米大棚146亩);
  三、被告上海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度欠付的租金905,825元;
  四、被告上海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上述第二项义务项下的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及使用费(按照每月43,758元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33元,减半收取6,866.50元,由被告上海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具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孜

书记员:何正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