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西安优盾电子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优盾电子技术应用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87元,减半收取8,443.50元,由原告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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