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合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明A3工业园区顺福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许永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负责人:张友生。
被申请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曙东。
被申请人:谢桂林,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泗源街XXX号XXX幢XXX室。
被申请人:张友生,男,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新村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合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谢桂林、张友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存款625,097.12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存款625,097.1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许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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