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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吉耀辉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西部)月工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宇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耀辉,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加花园17幢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标,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希有,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耀辉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唐军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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