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合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贝念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维理,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静,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阳狮广告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DAVIDMATHIEUGOMPEL。
申请人上海合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阳狮广告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分公司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719,810.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合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狮广告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719,810.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平文
书记员:陈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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