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合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露,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捡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佐麟,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合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捡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合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海捡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45,000元;2.上海捡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6日,其与上海捡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室内设计委托合同》,约定后者委托其承担安徽阜阳市宝龙广场4楼墨脱石锅鸡的室内设计,委托项目面积为700平方米,设计费为105,000元。关于设计进度,合同约定,概念方案(简报)的汇报及研讨、平面图汇报及研讨在2017年8月15日前提交,效果图、选材汇报及研讨在同年8月28日前提交,初步系统图、立面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在同年9月5日前提交,活动家具、配饰设计提案在同年9月15日前提交。合同签订五个工作日内上海捡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3万元,4-5张效果图及平面图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3万元,上海捡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施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3万元,上海捡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正式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5,000元。合同同时约定,双方中任一方未取得对方同意,单方终止合同执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后其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同年12月,墨脱石锅鸡开业。但上海捡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仅付款6万元,余款至今未付,致其诉至法院。
上海捡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
鉴于上海捡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上海合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上海合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上海合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捡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内设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切实履行。上海合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上海捡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显有过错,故上海合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要求上海捡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余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上海捡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上海捡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合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款项45,000元;
二、上海捡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合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5元,财产保全费680元,合计诉讼费1,405元,由上海捡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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