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合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陶海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
被告:上海诚阳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石岩。
被告:石岩,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云鹏,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胜利街道乐阳委九组。
原告上海合安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诚阳纸制品有限公司、石岩、第三人李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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