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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安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诚阳纸制品有限公司、石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合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陶海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
  被告:上海诚阳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石岩。
  被告:石岩,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云鹏,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胜利街道乐阳委九组。
  原告上海合安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诚阳纸制品有限公司、石岩、第三人李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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