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合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层X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顾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学军,上海市创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致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斌。
原告上海合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致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戴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州致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合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99,607元(25元/月/平方米×856.02平方米×14个月);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滞纳金162,750.80元;(按照合同约定每日按欠缴金额0.3%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月-2月期间的地下车位管理费1,600元;(400元/月/车位×2个月×2个车位);4、判令被告支付因拖欠车位管理费所产生的滞纳金1,728元(按照合同约定每日按欠缴金额0.3%计算);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浦东南路XXX号“世界广场”之物业管理机构,被告于2015年8月通过拍卖的方式购买了“世界广场”38层办公用房及P-111、P-112、P-113、P-41、P-42五个地下停车位。被告正式入驻时间是2015年9月,当时办公用房及地下车位系带租约拍卖所得,物业管理费均由租户支付。自2018年1月开始,由于原租户租约到期退租,被告应自行承担38层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但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被告拒不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甚至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38层房屋及地下五个车位转让给了案外人上海查基贸易有限公司,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兰州致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原告与案外人上海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上海世界广场物业管理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浦东南路XXX号上海世界广场整个物业提供服务,委托日期为2000年4月,期限与大厦使用期相一致。2000年7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物价处核准,该广场办公单元拟定每平方米收费标准25元/月,车位管理费每个400元/月。《世界广场管理公约》12.2约定:若任何业主未于到期应缴日(每月管理费的到期付款日,应视为每月的第五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协议规定应缴的任何款项,他应负责向管理人缴付,且管理人应有权向其收取滞纳金,每日按欠缴金额百分之零点三计算逾期未缴款在其拖欠期间应缴付的滞纳金……。2015年8月,被告通过竞价拍得本市浦东南路XXX号38层(建筑面积856.02平方米)及车位P-111、P-112、P-113、P-41、P-42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详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执字第3288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6年5月取得上述物业的不动产权利。2019年1月28日,被告将上述不动产权利转让案外人。自2018年1月起,被告未再支付上述不动产的物业管理费,至2019年1月。2019年4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二项诉请,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276,135.48元及滞纳金137,134.4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上海世界广场物业管理合同书、资质证书、浦东新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审核及备案表、世界广场管理公约、(2014)杨执字第328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依据《上海世界广场物业管理合同书》及《世界广场管理公约》为“世界广场”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之一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及车位管理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76,135.48元和车位费1,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已超出法定额度,故具体滞纳金金额由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州致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合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76,135.48元;
二、被告兰州致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合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2月期间的车位管理费1,600元;
三、被告兰州致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合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物业管理费及车位管理费的滞纳金共计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5元,由原告上海合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40元,被告兰州致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群兰
书记员:田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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