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合舜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贵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合,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黎,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同,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合舜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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