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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赵慷与上海沃金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赵慷,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慷,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忠,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沃金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永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翀,上海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鹏,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洁,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男。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慷、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鼎公司)诉被告上海沃金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金石油公司)、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金天然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解除原告合鼎公司与被告沃金石油公司签订的《车用天然气加气站合作协议》、原告赵慷、合鼎公司与被告沃金石油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原告合鼎公司与被告沃金石油公司、沃金天然气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补充协议(2)》;2、判令被告沃金天然气公司搬离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六里村委西侧嘉安公路XXX号土地并返还原告;3、判令被告沃金石油公司支付原告赵慷2015年至2018年市场开发维护费用人民币120万元;4、诉讼费被告承担。审理中,被告沃金石油公司称本案包含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分别为原告合鼎公司与两被告就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六里村委西侧嘉安公路XXX号的土地租赁关系,以及原告赵慷与被告沃金石油公司之间关于六里加气站的运营产生的合作关系,因均存在争议,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被告沃金天然气公司称其与原告之间仅存在土地租赁关系,至于原告与被告沃金石油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不清楚。因就原告与被告沃金天然气公司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存在争议,不同意原告的第1、2项诉请并认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提出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现要求解除的《车用天然气加气站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为原告合鼎公司与被告沃金石油公司,《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为原告赵慷、合鼎公司与被告沃金石油公司,《土地租赁补充协议(2)》的签约主体为原告合鼎公司与被告沃金石油公司、沃金天然气公司,该三份协议的主要约定内容是关于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六里村委西侧嘉安公路XXX号的土地租赁。原告基于其与被告沃金天然气公司存在的土地租赁关系,要求被告沃金天然气公司搬离。原告赵慷要求被告沃金石油公司支付市场开发维护费,是依据《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而《合作协议》中关于市场维护费的约定也是基于原告合鼎公司与被告沃金石油公司曾就争议土地存在租赁关系。原告坚持在本案中一并提起上述诉请。本院认为,本案各方之间的租赁关系所涉及的土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六里村委西侧嘉安公路XXX号,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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