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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源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庄文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兵,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庄文佳。
  被告:庄文佳,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姜涛,男,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姜功武,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鼎公司”)与被告上海源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捷公司”)、被告庄文佳、被告姜涛、被告姜功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源捷公司、被告庄文佳、被告姜涛、被告姜功武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鼎公司诉称,2017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名下源捷酒店消防等系统进行改建,并负责通过嘉定消防部门的竣工验收,工程总价为220,0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在签订合同后三天内支付66,000元,施工完成50%工程量时,再支付44,000元,工程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并取得合格报告后,支付工程款22,000元。剩余77,000元在90天内支付,还有5%质保金11,000元在一年质保期满后三天内支付。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如果不按合同期限付款,违约部分按每日0.3%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进场,对被告店内的消防系统进行改建、调试及开通,于2017年8月9日向嘉定区公安消防支队申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2017年9月1日,在原告帮助下,被告提前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因其他债务纠纷一直拖延支付,并且将源捷酒店转让给案外第三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再保留原告5%的质保金已经没有必要。经查,被告庄文佳、被告姜涛、被告姜功武均是源捷公司的股东,但未履行出资义务,应该对源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源捷公司支付原告消防工程承包款116,000元;2、被告源捷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1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庄文佳、被告姜涛、被告姜功武对被告源捷公司上述付款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源捷公司、被告庄文佳、被告姜涛、被告姜功武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源捷公司(甲方)、合鼎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合鼎公司为源捷公司名下源捷酒店的消防等系统进行改建、调试及开通,并负责通过嘉定消防部门的竣工验收,工程总价为22万元。付款方式为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三天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工程总价的30%计66,000元;施工完成50%后在乙方申请后3日内支付20%计44,000元;安装工程结束后,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后,甲方在三天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总价的10%计22,000元;剩余35%工程款在90天内支付计77,000元;还有5%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三天后付清计11,0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如果不按合同期限付款,违约部分按每日0.3%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2017年8月9日,系争工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2017年9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公安消防支队就系争工程向源捷公司发放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2018年7月,合鼎公司起诉来院。
  庭审中,合鼎公司提供了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的档案资料,其中“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载明源捷公司的股东分别为庄文佳、姜功武、姜涛三人,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26年10月。庄文佳认缴出资额250万元,出资比例50%;姜功武认缴出资额50万元,出资比例10%;姜涛认缴出资额200万元,出资比例40%。庭审结束后,原告还提供了源捷公司基本账户存款明细,以证明2016年10月源捷公司成立后至2018年6月,仅仅在2017年1月20日及21日转入资金134万元,离约定出资人民币500万元相差360(余)万元,其中庄文佳出资100万元,姜涛出资34万元。
  本院认为,源捷公司、合鼎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系争消防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故源捷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向合鼎公司支付除已付款项之外的其余全部工程价款计116,000元,源捷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鼎公司要求源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实际是按合同约定向源捷公司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鉴于其主张的除工程质保金以外的未付款项的违约金标准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起始时间亦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工程质保金的清偿期在审理期间方才届满,故本院对合鼎公司要求源捷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予以调整。被告庄文佳、被告姜涛、被告姜功武三人作为源捷公司的股东,其认缴出资额的期限尚未届满,故合鼎公司要求该三名股东对源捷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被告源捷公司、被告庄文佳、被告姜涛、被告姜功武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法可予缺席判决。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源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6,000元;
  二、被告上海源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0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以1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8月13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
  三、原告上海合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被告上海源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源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  忠

书记员: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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