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吉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年,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吉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吉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裕国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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