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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吉媛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御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吉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晨奇,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御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时艳鸽。
  原告上海吉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御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2020年4月9日,原告上海吉媛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吉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元,减半收取计216.50元,由原告上海吉媛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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