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吉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良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杰,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刘良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吉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吉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2.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吉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珺
书记员: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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