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吉平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达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普文,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宇,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载国,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卫,上海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杰,上海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吉平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载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韩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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