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娥,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哲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夏培光,执行董事。
被告:夏培光,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哲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夏培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吉润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巍琦
书记员:周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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