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吉某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姗姗,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连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修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某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连某物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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