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烽,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应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号第11幢C184室。
法定代表人:陈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法远,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茵,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与被告上海应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被告应治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现原告吉祥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应治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祥公司及反诉原告应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应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上海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健健
书记员:沈 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