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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应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烽,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应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号第11幢C184室。
  法定代表人:陈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法远,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茵,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与被告上海应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被告应治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现原告吉祥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应治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祥公司及反诉原告应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应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上海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健健

书记员:沈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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