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吉纹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震钊,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王政,男,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张晓金,男,1950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纹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震钊、王政、张晓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三被告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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