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同丰棕榈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新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卫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
第三人:上海同丰棕榈滩海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楚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君。
原告上海同丰棕榈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同丰棕榈滩海景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丰棕榈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甘青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