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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海湾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同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经营地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新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湾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秋弟。
  原告上海同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湾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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