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华,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方,男。
被告: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屈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火祥,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梁峙涛
书记员:黄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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