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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月实业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城厢镇润盈五金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同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井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少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学明,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润盈五金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经营者:吴学明,个体工商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负责人:苏金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战奇,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学明、太仓市城厢镇润盈五金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中,现因上海同月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上海同月实业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玉平

书记员:黄华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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