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同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井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少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学明,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润盈五金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经营者:吴学明,个体工商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负责人:苏金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战奇,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学明、太仓市城厢镇润盈五金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中,现因上海同月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上海同月实业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玉平
书记员:黄华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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