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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与何菊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毛建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该所律师。
  被告:何菊华,女,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何菊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在尚未预缴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赵永兴

书记员:袁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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